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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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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专利权质押融资那档子事

作者:浙江英普 发布时间:2016-03-18 16:36:57点击:

先还是给大伙看一组数据吧……


国知网讯,2015年,我国新增专利权质押金额560亿元,惠及两千余家企业。对其中20项质押融资项目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相关企业当年累计新增销售额37.7亿元、利润3.2亿元;并且该通讯稿举了石家庄多康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以6项节能环保采暖炉专利权获得质押贷款8千万元,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并且金融机构对企业专利产品的认可反过来有效提高了产品知名度,相关产品年销售量由1.6万台攀升至12万台,同比增长650%……


在国家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及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战略背景下,在知识产权战略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在中国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于2003年3月5日联合颁发的《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等一系列刺激政策的推动下,逐渐形成了“通过商业银行直接质押专利权”的直接模式,“政府主导并由企业以专利权反担保”的间接模式和结合前两者的“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模式”三种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利权质押融资主要运作模式。


再给大伙看一组数据吧……


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10.2万件,同比增长18.7%,连续5年位居世界首位。共授权发明专利35.9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26.3万件,比2014年增长了10万件,同比增长61.9%。


在如此庞大的专利申请量(注意以上仅仅为发明专利的申请情况),以及国家如此强大的政策推动下,如此具有巨大挖掘潜力的市场,570亿并算不上什么大的体量,而且,在成功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案例中,专利权本身在其中的作用究竟占有多大的比重?到底又是什么制约着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命脉呢?


本文将从专利权本身与专利权质押融资中专利权价值评估的问题两方面的因素略作思考,权当抛砖引玉。


一、专利权本身——专利权质押可分性的问题


1、专利权权利主体的分离


这个问题可以说是专利权这个无形资产从娘胎里就存在的。


专利权是一种兼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复合权,能作为质押客体的专利权仅限于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主要包括:对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专利转让权以及专利实施许可权,根据担保法所规定的质权标的物性质,仅仅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权是专利权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


普通的担保物权理论认为,质权的属性之一是不可分性,首先体现在质物所有权与所有人不可分;质权人的权利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占有权,一是保全权;但是由于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其中的财产权为非实物形态的财产权,质权人对被出质的专利权的享有和行使状态,完全不同于债权、股权等权利质押的状态,专利权质押不表示专利为质押人所占有,而且在专利权出质期间,有权使用专利技术的主体仍然处于对该专利技术的继续实际占有与使用状态;即使质权人占有作为质物的专利权证书,并且进行了登记,亦不表示该专利证书载明的技术不为其他主体所用;除了公司法在规定专利等知识产权出资后,其所有权必须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外其他法律并没有规定其他的情况也需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而且在目前的法治状态下,在出质人到期不能履行义务的状况下,质权人要通过质押专利权来制约出质人往往成本也非常大。


2、专利权的权源与专利技术内容的分离


由于专利权保护的是独占实施权,证书所反映的是文字化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集合,这一点比同为知识产权的商标权与版权其权利的可视性更差;而且专利权仅仅是纸面上展示出来的技术,其背后是大量的专业化的技术设备与专业化的技术人员;这里往往产生的风险在于专利权人故意规避专利质押的义务,通常在质押期间将质押的专利权技术作为技术秘密的方式,单方面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使用。


总而言之,专利权在进行质押后,其基本的权利仍然大部分被出质人牢牢控制着。


怎么办?


通行的方法是增加一些其它担保方式,如专利权人的信用担保,二者加入一些其它财产性物质的担保;这就是笔者在开篇提出问题的由来,专利权本身在专利质押融资中到底占有多大的比重?


在这里还有另外一个建议,在专利权进行大规模质押融资合同中,可以增加质权人对出质人经营管理的直接参与程度,作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具有“无形、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特点,一定需要增大质权人对出质人经营管理的监督力度。


当然,这是最笨的方法,但可能会有效。


二、专利权质押融资中专利权价值评估的问题


专利权估值的准确性是专利权质押融资中的核心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国内许多相关方面的研究人员写过相关的论文,笔者大体上归纳了一下大概有如下一些不足:


价值评估机构不够完善,如价值评估专门机构不够专业,无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评估人员素质不高;专利权质押融资配套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对于专利权本身的特性带来的一系列的问题,很多方面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条框框进行指引规范;没有统一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标准,如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并不统一等等。


在这里,笔者想进行一下追根溯源,到底一个产品的价值由什么决定,面对一个有如此繁杂纷多的影响因素的问题时,如果不搞清楚这个最基础但又重要的问题,再多的高屋建瓴难免会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后果。


在微观经济学里有一个最基本的理论,一个商品的价值通过价格体现,而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当然,如果你执迷于马克思老先生那套劳动价值论的话,请果断停止阅读),在这个基础理论的前提下,我们再来探讨专利权价值评估的问题,很显然,很多围绕如何设立专利交易市场的监管方法、如何完善专家评估机制、专家评估方法,这种思考方式的出发点就背道而驰了。


问题在哪?


因为专家的评估方式与市场的评估方式相距甚远。举个例子,就拿超音速飞机来说,这个花费了上千亿耗费无数人力物力的项目,技术确实先进,其中的专利在专家的眼中肯定是价值连城,可是,它的市场价值在于飞越大西洋节省了仅仅几个小时的时间,尽管协和式客机和前苏联的两款客机都曾经是投入过商业使用的超音速飞机,但由于种种缺陷,它们目前早已退出了商业飞行,静静的躺在了博物馆中,这样的专利在商业市场中的价值肯定是失败的;这就是我常常开的一个玩笑,面对一个专利价值评判,你是相信一群在这个领域的顶级专家还是相信一个在这个领域经营多年的老板呢?


因此,我认为在专利权质押融资中对于专利权价值的评估,一定要将其置于充分的市场环境中,培育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市场有其一套完整的运行体系。如果这套市场运行体系没建立起来,靠多方面政策强推起来的繁荣,又能持续多久呢?再试想想,有几个靠政策大力扶持但自己本身的造血运行功能没健全的行业能真正长久繁荣呢?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作为一个身处此行业中的人,笔者觉得专利质押融资领域虽问题多多,但大有可为;本文论理虽浅,但问题重大,抛砖引玉,权当饭后谈资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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