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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商标异议程序简介

作者:浙江英普 发布时间:2016-02-26 09:37:45点击:

欧共体商标(自2016年3月23日起将正式更名为欧盟商标),是一种在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商标,目的在于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获得在相关商业或工业活动中将该商标用于众多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上的排他性权利。欧共体商标的申请主要采取注册登记制,将在先申请和在先使用原则相结合,在各项程序设置上都体现了其注重保护真正在其地域范围内使用商标的权利人。现主要针对欧共体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的异议程序环节作简要介绍,具体如下:


一、欧盟商标异议人的主体资格


欧共体商标异议人的资格被限制为在先申请、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异议人具备下列四种情况之一,即可被认为是适格的异议主体:

1、在先商标的权利人,包括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在先商标包括欧共体商标或任一欧盟成员国国内商标。

2、异议人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主要涉及其拥有的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与所异议的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同的情形。

3、作为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在先使用必须是在欧盟成员国地域内使用。 


欧盟对商标异议人主体资格的限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恶意商标异议的现象,在异议受理阶段即可排除无正当理由阻止商标申请注册的异议人,使得处于公告阶段的商标得以顺利通过公告期,从而获得注册。


二、欧盟商标的异议理由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在对欧共体商标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只考虑该商标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不对是否存在驳回申请的相对理由审查。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在审查后认为符合注册的绝对理由后,即予以公告。因此,在此基础上在正式获得注册之前,前置了异议程序,异议程序一定程度上充当了审查该商标申请是否满足法律所规定的相对理由的职能。异议理由往往和异议人的主体资格有着内在的联系,不同的异议理由适用于不同的异议主体。


异议人在商标公告三个月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根据《欧盟商标指令》第43条第1条和第二条,商标异议申请主要可基于以下三项理由提出:

1、异议人为在先商标的权利人。在先商标与异议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且在先商标与异议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该在先商标可为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商标,但并非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的在先商标,可以是在先欧共体商标或在先的任一欧盟成员国国内商标,或通过马德里指定的任一欧盟成员国或欧共体商标。

2、异议人的在先商标为驰名商标。该项理由主要用于在先商标与异议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并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并且,在地域范围上要求该驰名商标并非是在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的驰名商标,必须严格限制为欧盟的驰名商标或欧盟任一成员国内的驰名商标。

3、异议人为在先使用商标、商用标识的所有人。该所有人将该标识作为商标或是企业的商号在先使用,并且使用的地域范围必须是在欧盟境内,并且是大量、大范围的使用,仅仅是在欧盟的某一区域或是某一成员国境内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达到类似驰名商标的知名度。


异议人提出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基于上述理由中的任何一条来提出申请。对商标异议人主体资格的限定,必然导致了对其所适用异议理由的限制。同时,根据《欧盟商标指令》第5条第2款、第3款(a)项,对异议人提起异议申请所据的在先商标权利或在先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也进行严格限定,必须在欧盟或其任一成员国内。


三、欧盟商标异议的具体流程


欧共体商标的异议程序在很多环节的设置都显示了其将商标权视为一种民事权利,并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对其自身权利的自治。从制度的设计上也给予双方充分沟通和接触的自由和机会。具体如下:

1、异议人在自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期限内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提出异议申请;

2、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将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相关事宜通知被异议人,并对该异议申请是否符合形式上的要求进行审查。

3、经审查,若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认为该异议不满足提起异议申请的绝对理由,例如异议申请的提交以超过法定期限,异议申请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等,则认定异议申请不成立;若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认为该异议申请理由书还存在瑕疵,则可要求异议人进行补正,给予2个月的补正期限。若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认为该异议成立,则将相关正式的受理通知送达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并通知双方异议冷却期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4、冷静期:异议冷静期是欧盟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商标异议制度中比较有特色,且具备特殊功能的制度,异议申请人与商标申请人自接到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的正式受理异议申请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双方可进行协商、谈判或其他任何方式的接触与沟通,以解决双方的冲突,为双方提供缓冲区域,节约当事人、行政、司法的时间和成本费用。冷静期的根据双方的要求,最长可延期至24个月,尽可能给予双方充足的时间进行沟通。

5、对抗期:若在冷静期内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商标异议程序则进入对抗期。进入对抗期后,异议人有两个月的期限补充证据材料,进一步提出任何支持异议理由的事实和证据。异议人提出的任何证据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都会将相应的副本材料提供给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同样有两个月的答辩期限对异议人提出的材料予以反驳。通常双方会有两个回合进行证据交换。双方的针锋相对基本围绕最初提出的异议理由来进行。


6、异议裁定:在双方都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也认为相关的事实和证据交换期可以结束时,其将对该异议申请作出裁定。


7、后续的救济程序:任何一方对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自收到异议裁定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若对上诉委员会作出的复审裁定不服,还可以向欧盟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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