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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案”中的两个重要法律问题

作者:浙江英普 发布时间:2016-03-11 23:23:21点击:
 一、问题的提出

前不久,由江苏省高院作出的(2015)苏知民终字第100号判决被称为“首例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案”,法院认为:“声影公司以与他人签订的授权合同为依据对卡拉OK经营者进行收费管理并提起诉讼的行为,其实质是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职能及权利,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实际上,在比这个判决早5个多月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已经作出过类似的判决【(2015)中中法知民终字第89号】,法院认为:“声影公司作为非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成立的经营性公司,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通过与音乐词曲作者或MTV制品公司等音乐权利人签订合同获得授权,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纵观上述两个判决,笔者认为可以深入探讨的法律问题有二:

第一,《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中的“集体管理活动”应该如何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从文义上理解,既然是“集体管理”,那就不应该是对几个权利人的权利进行的“个别性”管理,而应该具有一定的数量。

第二,取得诉权的条件是什么,换言之,也就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条件是什么。假如被授权人并未取得著作权的相关实体权利,而仅仅是被授予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程序性权利,那么,被授权人的是否可以享有诉权?

二、对“集体管理活动”的理解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只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该活动。既然有“集体管理活动”,那就存在非“集体管理活动”;既然法律禁止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的是“集体管理活动”,那么对于非“集体管理活动”,其他组织和个人就不被禁止。因此,如何理解“集体管理活动”对于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集体管理活动”从文义上理解,需要被管理的著作权的权利人达到一定的数量,因为只有达到一定数量的权利人的权利集合在一起,才能称之为“集体”。《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当然这里的50人只是对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标准,并不是对“集体管理活动”行为认定的标准。笔者认为,在对于“集体管理活动”行为进行认定时,应当从宽处理,接受一家、两家权利人的授权进行管理,肯定无法被定性为“集体管理活动”,但是假如有10个权利人以上,则基本上可以被认定为是一种“集体管理活动”。当然,这个标准需要法律、法规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具体到上述两个案例,查清声影公司接受多少权利人进行管理活动,也是作为认定是否从事“集体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因素。假如声影公司只是接受少数几家权利人的授权进行管理活动,那就算不上“集体管理活动”,也就难以适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进行规制,从而直接认定其从事管理活动的非法性。当然,由于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法院在处理相关的案件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利。

三、诉权的取得条件

诉权一般要以实体权利为条件,无实体权利即无诉权。①例如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云高民三终字第99号裁定中,法院指出:“诉权是指由于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权利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其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诉权由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共同构成。本案中,RhinoSoftware,Inc.(磊若软件公司)出具给国惠公司的授权书中,并没有将相关著作财产权益授权给国惠公司行使,只是授权其行使维权等诉讼权利,国惠公司不能因此获得诉权。”

目前,著作权的实体性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以及使用权,使用权还可分为独占使用权、排他使用权以及普通使用权。所有权可以通过转让取得,使用权可以通过授权使用合同取得。此外,权利性质不同,其诉权的完整程度也有所差别:著作权人(即所有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著作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著作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具体到上述两个案例,假如确实有证据证明声影公司只是接受少量权利人的授权而从事的“个别性”管理活动,那么其是否享有诉就需要根据相关合同的内容来确定。假如是授权使用许可合同性质的,则授权人对著作权享实体权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假如是其他类型合同性质的,如单独的授权进行管理、单独的授权进行诉讼维权等,则都不属于实体性权利,更多的属于一种授权处理与著作权有关事务的委托关系性质,被授权人还是只能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四、结语

综上,在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案子中,区分被授权人进行的是“集体管理活动”还是“非集体管理活动”,区分被授权人享有的是“实体权利”还是“非实体权利”,是判断授权人是否享有诉权的关键。具体而言,假如被授权人进行的是“集体管理活动”,那么其行为就是被禁止的,被授权人不能享有诉权。假如被授权人进行的是个别性的非集体管理活动,则需要进一步判断授权人是否获得相应的实体性权利,若没有获得实体性权利,则不享有诉权;反之亦然。


①祝建军,《知识产权诉权以享有实体权利为条件》,人民法院报电子版: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1/22/content_75936.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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