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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匆那年》第二季版权纠纷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浙江英普 发布时间:2016-01-22 23:21:08点击:

前不久,《匆匆那年》小说的作者九夜茴(原名:王晓頔)与《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也称《匆匆那年》第二季)电视剧的权利人搜狐视频关于电视剧侵害小说著作权的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事件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九夜茴在2015年12月27日发表“关于《匆匆那年》版权事宜的声明”,认为搜狐视频在没有得到其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改编其小说《匆匆那年》,利用《匆匆那年》的原有人物和故事框架,制作出品了电视剧续集《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侵害了《匆匆那年》的著作权。

第二阶段:搜狐视频于次日12月28日发布“搜狐视频关于网剧《匆匆那年》之权利声明”的回应,认为搜狐视频与九夜茴已签署了《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协议》,九夜茴已将小说《匆匆那年》之剧本改编权以及电视剧、网络剧改编权(以下统称“小说改编权”)永久转让给搜狐视频。

第三阶段:九夜茴于2015年再次发布长微博“匆匆那年,不如不见”,讲述了自己与搜狐视频签订合同的详细经过,大意为:当时因为自己信任搜狐视频,所以在签合同时并没有仔细看内容,以至于出现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情形,但合同中完全没有“永久”或相似意思的字眼。此外,自己在合同的商谈过程中明确要求合同的期限为3年,并有邮件为证。因此,双方合同已经到期,搜狐视频已经无权使用。

根据双方对事件的表态,笔者认为该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三:一是关于合同的性质及期限问题;二是搜狐视频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三是若侵权成立,搜狐视频应该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的性质及期限问题

(一)关于合同的性质

从合同的的名称来看,《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协议》是权利转让合同,转让是权利主体的变更,受让人取得了转让人的权利,这就意味着搜狐视频成为改编权的权利人,可以就《匆匆那年》小说的改编权“永久”地享有权利(此处的永久是指在著作权的保护期内)。


但是“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而应根据合同内容(主要条款)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全面理解和准确判定【(2013)漳民终字第629号判决摘要】。”由于笔者看不到合同的文本,故不能做出更为明确的判断,但假如从合同的条款、当时人之间磋商的记录及合同约定的使用费等证据可以综合推断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并非是“永久”性质的转让,而是有期限的许可,则应当按照许可合同的性质来认定。

(二)关于合同的期限

假如是转让合同性质的,则不会涉及到合同期限的问题,若是许可合同性质的,则一定会涉及到授权使用期限的问题。即便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期限的,也并不意味着被许可人可以“永久”地使用许可人的权利。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本条确定的原则,对于没有约定期限的许可合同,也应当根据合同相应的条款、交易习惯等确定,另外当事人在合同磋商过程中产生的记录、合同约定的许可费等也都可以作为综合认定合同期限的依据。

(三)结论

综上,不论是合同的性质还是合同的期限,在出现争议时,都应当根据合同的内容进行确定。此外,交易习惯、合同磋商过程中产生的记录等也可以用来探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以便更为准确的确定合同的性质及期限。至于本案,由于笔者没有看到合同文本和相关的材料,仅凭双方的陈述,还不敢妄下结论。


二、关于搜狐视频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在谈论是否构成侵权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九夜茴享有的哪些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笔者认为可能涉及的有《著作权法》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1、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受到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属于著作人身权范畴,著作人身权属于作者固有,不可转让。在本事件中,若搜狐视频的《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的改编存在着歪曲、篡改小说《匆匆那年》的情形,则不论搜狐视频是否取得《匆匆那年》小说的“永久”改编权,九夜茴都可以基于保护作品完整权要求搜狐视频停止侵权行为。


2、改编权是否受到侵害的问题。这取决于对双方合同性质的认定以及合同期限的确定。若双方是转让合同性质的,则搜狐视频“永久”取得了小说《匆匆那年》的改编权,《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就不会存在着侵害九夜茴小说改编权的问题。若双方是许可合同性质的,则还需要根据相应的证据确定合同的期限,假如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为3年,那么搜狐视频与九夜茴的合同已经到期,则搜狐视频拍摄的《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已构成对九夜茴小说改编权的侵害。


3、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匆匆那年》小说的名称还可能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这在(2013)民申字第371号判决中得到明确的确认,该判决认为:“在涉案图书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其名称已经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九夜茴的小说《匆匆那年》在拍摄成同名电视剧前,已经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因此,若搜狐视频在不享有小说《匆匆那年》改编权的情况下,其拍摄的同名电视剧不仅会侵害小说的改编权,而且还可能侵害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若侵权成立,搜狐视频应该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

假如搜狐视频认定不构成侵权,则不存在着承担责任的问题,若构成侵权,则还需要认定责任的问题。

若搜狐视频侵犯了九夜茴小说的改编权或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需要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具体而言,搜狐视频可能需要承担停止播放《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电视剧、赔偿九夜茴相应损失以及登报道歉等民事责任。

若搜狐视频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根据《反不正方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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